一年一度的“三八”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来临。在此,先预祝广大女性同胞节日快乐。每年的国际妇女节带给我们女性同胞的喜悦之外,也带来了长达近60年的话题。
疑问一:国际妇女节是否应该放假?
疑问二:如果不放假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承担300%的加班工资?
疑问一:国际妇女节是否应该放假?
可能看到这个问题,大家都会觉得好笑。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生效的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第三条第一项、第六条已经可以明确在3月8日这一天女性是必须放假的。
但问题来了,大家都知道。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这个半天是不放假的。为什么不放假?不放假的理由何在?原来不放假的理据追根溯源居然也来自于相关部门的发文。
来源 1: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“三八”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1954-03-25 来源 2: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【2000】18号文 相关文件中明确,妇女节工作的一律不算加班,只发放正常工资。也就是说应该休息的法定休假日工作都不算加班,只发放正常工资。由此,从文意中就理解出:由于妇女节半天放假与工作导致的最终结果一致,即只发放正常工资。那么,在结果一致的情况下,单位有了自主选择权,选择放与不放。
笔者观点:
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中规定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应属于也必然是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。所谓的法定节假日是指以国家以法律、法规或者其他形式明确的公民应放假休息的节日。在办法中,已经明确全民放假、部分公民放假、地方政府具有自主权规定放假及不放假的四种情形。因此,对于部分公民放假,在劳动者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,放,有法可依,不放,违法必究。
疑问二:如果不放假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承担300%的加班工资?
从来源文件1和2来看,文件精神对于没有放假的是不需要支付300%的加班工资的。除非是节日当天为休息日,其被安排工作,导致的结果才有可能按照300%的标准计算。
笔者观点:
对于【2000】18号文等与《劳动法》明显相抵触的内容应予以废除。严格执行《劳动法》第四十条、第四十四条之规定,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。真正做到国际妇女节不再是“食之无味、弃之可惜”的鸡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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